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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链为数字经济财政税收提供解决方案

时间:2021-11-22 11:40 来源:消费日报网

  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孕育兴起,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壮大,已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的经济形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显示,2020年,全球47个国家数字经济规模总量达到32.6万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3.0%,占GDP比重为43.7%。其中,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为5.4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二;同比增长9.6%,增速居世界第一。在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资源优化配置、生产效率提升和社会进步,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

  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分析,由于现行税制基本要素的确定规则均是针对传统经济而构建的,而数字经济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导致现行税收制度中多个基本要素的适用性受到挑战,税收制度的可持续性面临一定威胁。具体来说,数字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冲击与挑战主要体现在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三个方面。

  一是数字经济促使经营主体分散化,纳税主体难以有效监管。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相关规定仅要求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并未要求个人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加之数字经济交易活动较强的隐蔽性和虚拟性,税务部门难以获取个人经营者真实的交易资料,也就无法对从事数字经济的个人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和征税。

  二是数字经济促使业务边界模糊化,课税对象难以准确评估。借助技术和网络平台,数字经济企业可以突破业务范围和地域限制,促使业务边界模糊化,从而对课税对象的合理确定和准确计量带来挑战。一方面,数字经济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这些新模式新业态往往涉及多种传统业务模式和经济形态的融合,这导致现行税制中课税对象的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数字经济的新兴业态。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企业基于数字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高度依赖无形资产等特征,使得企业更容易跨地区、跨国界重组价值链,将更多的收入和利润向低税收国家和地区转移,从而对税基的准确衡量形成挑战。

  三是数字经济促使供需对接远程化,纳税地点难以合理确定。现行税收制度主要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居住地作为判定纳税地点、划分税收管辖权的标准。在传统经济模式下,跨地区的经营活动往往需要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来实现,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纳税地点与销售地、消费地的一致性。但在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借助互联网平台、电子支付、物流体系等,可在不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向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服务,这种销售地与消费地的分离,导致数字经济无法像传统交易一样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也就无法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尤其在跨境数字贸易中,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主要基于常设机构判断跨国企业利润来源、划分税收管辖权,但数字经济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而不再依赖传统物理性机构开展交易,且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数据和用户成为价值创造的新来源,导致市场所在国难以依据常设机构对跨国数字企业征税,从而无法享有价值创造地的征税权力。

  在数字化挑战与数字技术交织的时代背景下,人类该如何采取数字解决方案应对日益复杂的税收挑战?全球二维码扫一扫组合专利技术发明人徐蔚博士指出,一方面,由于数字技术与生产生活的深度融合,重新定义了市场和行业边界,已经突破单一监管部门的能力。当前,数字经济治理碎片化问题严重,需要在整个治理架构方面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更新,重塑数字经济环境下新的税收治理体系。另一方面,税源具有着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税源监控具有总体上的系统性和具体形式上的多样性。从宏观角度上看,税源监控是对我国国民收入及其经济活动过程的一种监控。征税对象的复杂性,与税源运动相伴的经济活动的庞杂性,都决定了税源监控活动不可能仅仅在一个或几个层面和范围内开展,而是一项极为庞大、复杂和系统的工程。

  徐蔚博士指出,码链作为新型的数字基础设施,致力于在新经济形势下,为税收征管变革,为税收治理全面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提供技术支撑和解决方案。

  码链新型的数字基础设施

  徐蔚博士长期致力于码链数字模型的研究及其拓展升级应用,他把“以人为本、道法自然、天人合一、世界大同”东方哲学思想作为指导码链技术开发的根本思想内涵,以“码”取代互联网虚拟的IP,用功能型二维码实现对“人”与“物”的信息标识,开发出可实现人与人、人与物之间随时随地链接的泛在网络,随着信息技术的演进,徐蔚博士基于北斗坐标系统、5G通信等技术,创建了“唯一的、可识别、可定位、可跟踪”的物格数字空间,创造性的将“码”扩展延伸至“物格”空间,实现了从“数字人”、“数字物”到“数字地球”的码链体系结构的演进,将“扫一扫”升级到可穿戴智能终端御空眼镜“看一看”,构建了一个人与人、人与物、人与场(地)随时随地链接的泛在网络。继而完整地创建了码链技术体系和实现模型,基于对物理世界人、物、场的数据采集、处理、储存、传递,构建一个与物理空间泛在连接、相互映射、实时联动、精准反馈、系统自治,真实反映人类社会行为的平行数字世界。

码链为数字经济财政税收提供解决方案

  码链体系结构和实现模型包括可信息标识“人”、“物”的功能型二维码(隐形二维码、明暗点阵图)、可信息标识“场”的物格(物格门牌),内置“扫一扫”功能智能手机、“看一看”功能御空眼镜,码链数字人云平台服务器三部件组成。

  与普通二维码不同的是,码链“感动芯”功能型二维码,具备多维度和唯一可识别的5W行为:即时间、地点、人物,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做了什么事情。码链“感动芯”功能型二维码技术模块由三个部分构成:依据5W(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规则预先定义功能;云平台生成“感动芯”功能型二维码;注册在云平台的用户通过“扫码”执行该功能。

  码链数字模型的底层逻辑思维是,赋予每个人的每次社会化行为唯一的码,实现对人的信息标识和身份识别,具有数字身份的人称为数字人,数字人具备多维度、多种识别ID,从而可以追踪数字人的每一次行为;同时,赋予每个物被每一次数字行为所观察、所操作生成唯一的码,不仅用码标识物(商品)的信息属性,更是社会属性的表达。每个码都包含其发码人(数字人)和服务列表,每次扫码代表一次链接,将发码人所提供的服务和扫码的数字人连接起来,通过数字人之间相互交换数据来使得扫码的数字人获得他所需要的服务,所有数字人所能获取的服务以及获取每个服务的数字人这两个维度构成一个“人——服务”链接矩阵,这个矩阵即“Matrixlink”。

  码链是基于智能合约、数字人、云计算技术,以码取代互联网虚拟的IP,通过发码与扫码,将发码的数字人所提供的服务和扫码的数字人连接起来,同时接入服务而形成的“二维码链条”,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可管理。带来更高效的“人与人联网”、“人与物联网”的链接;码链不仅可以记录所有过去发生过的链接,同时也可以记录那些根据人的意愿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链接,从而杜绝了违背人们意愿链接的发生,并且还能够挖掘出人们需要的潜在服务。

  码链技术的本质是将物联网ID以二维方式一个个叠加一起,是一个记录和储存行为数据的分布式账本,可以有效保护用户信息,且用户只能根据对应的二维码发布信息,保证身份的唯一不可篡改性,因此,码链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信息的所有权。码链数字模型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低成本、安全性、可靠性的特点,有效解决互联网平台在信息安全、信息传播等方面的先天性缺陷。码链与区块链相比较,是基于数字人DNA而非虚拟的IP地址,是在真实世界里基于行为合约全过程可追踪的二维码链条。

码链为数字经济财政税收提供解决方案

  码链模型由发码中心、码链服务器、MatrixLink接入协议构成。以码链模型为底层架构,基于码链MatrixLink接入协议技术拓展升级应用,依次叠加形成线、面、体、系的码链数字生态体系,构造了一个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相融合的经济模型。

  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

  码链在以“码”为单位的信息维度上,包含了5W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码”(二维码、隐形二维码、明暗点阵图)代表着具有数字身份的人和万物的信息所有权,可以标识与追溯数字人的行为,并可以成为数字人对外服务的邀约。“码”也代表了社会属性的表达。码链会清楚的记录并反馈“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的码(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扫过码(谁需要商品和服务),谁在什么时间出于什么目的支付了多少金额,这个商品属于谁的”等码链数据所蕴含的价值。

  通过码链数据所蕴含的价值挖掘与转化,在实现用“码”对具有“身份证号码”的社会自然人进行信息标识和身份识别的同时,可以很好的识别和追溯自然人的收入和收入组成部分。码链为界定征税对象、征税数额,为被征税的社会自然人,纳税信息“一户式”智能建档,为建立完善纳税自然人信息“一户式”大数据中心,提供了技术支撑。

  同样,码链也可以用“码”对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进行信息标识和身份识别,可以跟踪记录纳税人的每一次行为。通过码链把各个节点上的纳税法人、纳税法人商品、纳税法人所在地、纳税自然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等联系起来,构成了一个以纳税为主题的面,这个面称之为产业码。产业码具有集信息检索、信息生成、信息传输、电商支付等多种技术于一体的云计算功能。

  产业码通过大数据智能检索、信息生成、信息传输给各税务人员智能手机终端,实现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码链通过跟踪记录税务人员的每一次行为,实现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同时在税务产业码系统中加入更多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节点,并且赋予纳税人节点更多的权限去参与个人信息的写入、检验、维护。当纳税人完成信息申报后,系统便自动计算并扣缴税款,极大地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当存在纳税争议时,税务机关便可迅速调取该事件的全面信息,提升了办案准确性。

  同时,为了保护大量的共享数据涉及纳税人隐私,因此从顶层设计出发,对码链各节点授予适当的权限尤为重要。税务机关作为产业码的主导者,具有准入、审批权利,对不同的节点设定不同的权限,充分保护纳税人隐私,防控数据风险。

  码链技术可以帮助税务机关获取全方位的、及时的涉税信息,有助于完善动态的信用评价机制。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综合评价纳税人信用,并将评级结果反馈至码链云平台,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针对不同的信用评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对高信用个体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更简化的办税流程,从而在纳税人群体中起到引导作用,有助于促进纳税遵从。

  徐蔚博士介绍,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是从纳税人资格及纳税申报、纳税人商品流通交易数据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三个维度提出了构建完善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税收生态体系的建议。是基于数字化、大数据、云计算、5G、码链移动物联网等技术打造的纳税人“一户式”涉税数据中心;是纳税人资格及纳税申报数据、纳税人商品流通交易数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数据的智能归集地;是记录和储存纳税人“一户式”所有涉税数据的分布式账本。

  徐蔚博士阐述,“一纳税人一码”是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线上线下的信息入口,能即时动态记录纳税人资格及纳税申报数据。为税务机关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提供了数据支撑,推动了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提高税务执法的精确度;同时也带动了企业高效数字化的经营管理。推动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经营良性互动。

  “一商品一码”,是指用“码”对商品进行信息标识,每个码都包含其发码人(数字人)和服务列表,每次扫码代表一次链接,将发码人所提供的服务和扫码的数字人连接起来,通过相互交换数据来使得扫码的数字人获得他所需要的服务,用“码”对线上商品和线下商品进行信息标识,可以很方便的追溯商品流通中的各个环节,实现了商品流通交易数据的有效抓取。

  徐蔚博士举例说,由于每件商品都可以印制二维码或“隐形二维码”以及码链储存数据可追溯、不可算改等特点,这在资产的权属确认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可以为企业和个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高价值的商品构建一个登记账本。自资产上市就记录在案,因此随后的转移、抵押、变更等情况清晰可见。

  又比如说,“商品码”链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一些应用场景。如海陆空客运票据、景点门票、过路费、过桥费等,一些行业开票困难,如农产品收购、共享平台等行业,由于面临众多的个人交易方,开票具有很大难度。在实施“一商品一码”制之后,实现扫码支付即开票,开票即可报销,交易信息和发票信息被转化成相关的字符保存在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可追溯、不可篡改,税务机关随时调取相关数据,使得税务检查更加方便高效。

  “商品码”是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获取商品线上线下流通交易信息的入口,是纳税人涉税数据原始信息的智能归集。“一商品一码”制是建设智慧税务的内在要求。商品数据的有效采集关系到纳税人涉税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是智慧税务能否真正落地的关键所在。

  “一场所一物格”,是指用“物格”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地进行位置信息的标识,实现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智能定位和跟踪。与“一场所一物格”对应的是“物格门牌码”,“物格门牌码”是地球物联网的信息入口,二者可以实现数据同步和共享。

  通过“一纳税人一码”管理模式建设、“一商品一码”制的实施、“一场所一物格”的智能定位和跟踪,构建了集纳税人“一户式”(人)、商品(货)、生产经营场所(场)融合一体的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通过涉税数据的聚合赋能驱动,形成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税收征管新局面,实现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汇聚”、自动“算税”、自动“扣税”、数字“监管”的智慧税务。

  徐蔚博士分析,由于数字经济具有碎片化的特征,需要重构数字经济环境下税收治理体系。从税务数字化局部视角看,要实现建立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汇聚”、自动“算税”、自动“扣税”、数字“监管”的智慧税务,就要获取企业经营性指标等大数据,这就要求打通税务服务前台边界,将服务端向企业端延伸,实现税企系统的无缝链接。从社会数字化全局视角看,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既是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电子档案,也是企业经营管理数据的全部记录档案。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不仅打通了企业涉税数据与税务机关、税务部门间的互联互通,而且实现了与政府其他机构数据共享,国家及有关部门根据数据对行业和产业现状、消费品等行情做出分析、统计和预测,极大地提高了统计、预测的效率,节约了成本。

  鉴于此,徐蔚博士建议,通过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普及,将进一步奠定“统一发码、扫码支付”“的主流支付方式。税务系统可以以建设纳税人“一户式”信息管理平台为契机,与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物价、央行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推动“一企业一码”制、“一商品一码”制的实施,制定“统一发码”与“统一扫码”国家标准,实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模式,将“统一发码”与“统一扫码”纳入经济社会数字化治理体系,建构全连接、全共享、全融合、全链条的全社会商品流通大数据中心和企业大数据中心。发挥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和优化资源配置双重属性的作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助力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化发展,加快数字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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