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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统一发码”专利权通知书

时间:2021-11-28 18:31 来源:中国网

  2021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扫一扫”专利权人徐蔚又颁发了发明创造名称为:“基于统一发码的信息处理网络及方法和传感接入设备”;专利号为:201510649977.0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这次授权的“基于统一发码的信息处理网络及方法和传感接入设备”专利和此前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尼、南非等国授权的专利,均属“扫一扫统一扫码、统一发码”系列组合专利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明人徐蔚在预见“扫一扫、小程序”大规模普及的基础上提前研发的应用技术。可助力数字货币的发行、使用并流通的应用技术。

  该技术是在“扫一扫”已经普及,尤其是出现了如支付宝、微信等超级“扫码APP”,但“发码”却是由单一企业实施,微信二维码与支付宝二维码等相互之间不通不联;不仅浪费社会资源,更可能危害到国民经济和用户安全的背景下发明的。而本次授权的“统一发码”专利,则是可以通过各种传感接入包括但不限于“扫一扫”“看一看”“碰一碰”等方式,进行基于场景的特定主题接入,精确追溯信息传播过程的各节点,可实现基于流通领域的价值量化的数字货币发行及兑现流通;依托“扫一扫”在真实世界实现“码”与“码”链接形成“码链”,进一步通过“点、线、面、体、系”的“一体四商”新商业模型,建立码链数字经济体系,通过信息化对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在内的整个社会体系结构进行重组和重构的应用技术。

  据悉,负责“扫一扫”这一系列高价值组合专利全球授权和统一发码的“发码行”,除已架构和建立起了以“扫一扫”接入协议+统一发码管理中心+5G网络+北斗组成的码链网络,正在进行全国和全球的“统一发码”布局。并已启动设立面向全国省级别的“统一发码管理中心”。

  据发明人徐蔚介绍,由统一发码管理中心制定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则,可以使所有扫码行为从发码源头到每一次的扫码使用过程,以及产生的结果,都处在“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有序管理中。并据此依托庞大的“统一发码、统一扫码”的全球最大基数,制定以扫码为基础的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支付结算全球标准,助推人民币国际化,DCEP数字货币的全球化基础建设。

  用“扫码链接”取代互联网鼠标“点一点”接入基于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方式,开启了用“码”来唯一对应PIT即P-位置,I-身份,T-时间,用“码”取代“IP”的革命。由于增加了P-位置这个关键维度,从源头控制解决了网络的安全。而将基于统一发码专利技术的统一发码生态体系应用于金融科技,安全支付领域,就可以构建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安全生态体系,从而解决安全支付隐患,杜绝码出多门的隐患,避免信息孤岛,击破独立王国。依托扫一扫组合专利技术,还能助推DCEP央行数字货币在国内与国际的推广。

  据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统一发码”的码链系列组合专利,目前已经进入全球近百个国家,获得了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印尼、南非等数十个国家的专利授权。发码行已通过与北斗卫星数据打通地理位置坐标正与进入码链数字经济生态体系中的相关机构,共商应用统一发码技术,构建基于下一代网络的物格数字地球物联网生态体系。

  明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执行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的管理。这一举措不仅仅是对资金流转进行管控,更是对基于小微企业的GDP财政税收统计,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向“扫一扫”专利权人徐蔚颁发“统一发码”的发明专利授权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的管理。明确了“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规定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同时,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制定了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了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的风险。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等管理举措。

  其实,以上央行对有关条码支付的管理规定,指向的就是以二维码为代表的条码(包括一维码,二维码,多维码,还可以是隐形二维码,明暗光线的点阵图)。而徐蔚发明的“统一发码”应用技术,为扫码支付已提供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监管”,可有效防范“移机”“套码”等风险,为加强支付受理的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和一揽子解决方案。央行完全可以与本发明的专利权人以及发码行合作,参考借鉴“统一发码”的专利技术手段,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创新科学的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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